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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属于区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均实行集中采购; 二、采购单位领取“桂林市政府采购申报表”,一式四份,属预算内、外资金一式四份,自筹资金一式三份,采购办两份,采购单位一份; 三、采购单位填写“申报表”不得漏项,符合下列要求后方予办理采购手续: 1、落实采购资金; (1)属预算内资金请到财政局相关科室,属预算外资金请到预算外局办理资金落实手续,并加盖公章; (2)属自筹资金请将采购资金转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在递交“申报表”时同时递交转帐复印件; (3)购买公务用车,递交“申报表”同时附车辆定编证; 2、采购单位应认真根据采购预算金额选择采购项目的档次和具体技术参数,经过政府采购招标采购程序后凡超预算金额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视为废标处理,招标失败的原因根据不同情况由责任方承担相关的招标采购费用; 3、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办2003年17号文件精神,申报采购申报项目不得排斥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商家,提倡使用国货;对通用设备,不得指定品牌或变相指定品牌;对一些特殊专用设备或项目,可建议三个以上同档次品牌; 四、凡属于特殊紧急情况采购的项目在申报同时应附书面情况说明,经采购办核实批准后实行分散特殊采购。采购完毕后,采购办对价格审核后办理确认备案手续; 五、中标商家持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单位草签合同,然后持草签合同送采购办审核后再签订正式合同,并按要求履约; 六、履约过程中,由于价格变更,属于配置、附件增减情况,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草签补充协议,经采购办审核后签订补充协议;属于追加增购情况,按正常申报手续办理采购事宜; 七、属分散采购的特例采购项目,按特例采购通知书的要求办理采购事宜,在领取特例采购通知书同时领取付款申请书; 八、履约完毕,采购单位、供应商则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供应商携带发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政府采购付款申请表等材料到采购办办理结算及相关手续; 九、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完毕后,中标人持履约保证金缴款凭证(复印件)及收据,并注明中标号交采购办,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 十、凡属自筹资金的余款退回,每半年办理一次退款手续,时间为1月和7月份,采购单位领取并填写桂林市政府采购资金余款退回申请表后交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审核并与财政局国库科核对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退款申请材料递交国库科,国库科在7个工作日内将余额退回采购单位提供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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