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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全面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投诉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质疑人对政府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指分散特例采购,下同)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在收到质疑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关联方,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质疑人认为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使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质疑人提出质疑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清质疑请求、具体的事实和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送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质疑人对政府采购结果的书面质疑及相关材料必须由质疑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质疑人单位公章。

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其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四、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结束后,在履约过程中投诉人认为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五、投诉材料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请求、投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附证据材料,由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诉人单位公章。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书面投诉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做出:

1、   对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采购单位暂停采购活动等决定;

2、     供应商做出没收履约保证金、列入商家诚信黑名单、禁止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决定;

3、     对采购单位做出警告等或者移交监察等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等决定。

七、投诉人对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做出处理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地址及投诉电话:

名称: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址:桂林市中山北路23号前4楼;

投诉电话:0773-2862142

发表于:2007-7-31 17: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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