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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汇集 支付 核算规程暂行规定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汇集 支付 核算规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汇集 支付 核算规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汇集 支付 核算规程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资金汇集、支付、核算,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四条 市本级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先落实资金后进行采购、先归集后支付的原则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即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必须先落实政府采购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预算资金)。需要支付资金时,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将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二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汇集
第五条 采购单位向市政府办领取并填制《桂林市政府采购申报表》,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采购单位按不同资金来源及时筹集、落实政府采购资金。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单位自筹的,采购单位直接将款项转达入市财政局政府资金专户,并持《桂林市政府采购申报表》及银行转款回单复印件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申购手续。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预算外资金的,采购单位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提交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的《桂林市政府采购申报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桂林市政府采购申报表》上签署采购资金落实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转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单位持已落实采购资金的《桂林市政府采购申报表》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申购手续。
第八条 政府采购来源于预算内资金的,采购单位向市财局部门预算管理科提交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的《桂林市政府采购申报表》。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科在《桂林市政府采购申报表》上签署采购资金落实意见及具体安排时间(月份、日期),该时间为落实资金时间。采购单位持已落实资金的《桂林市政府采购申报表》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申购手续。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落实资金时间后开始采购。
第九条 属拼盘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的落实根据资金的性质分别按第六、七、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十条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履约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自签署验收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政府采购资金付款申请书和相关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主要包括:市财政局批复的采购预算(计划)、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发货票、供应商银行帐户及市财政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因采购单位未能履行支付申请程序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单位采购承担。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付款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后,及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市财政局(国库科)。市财政局(国库科)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采购(付款)进度向供应商付款,并向采购单位提供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单
第四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核算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单是政府采购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预算外专户拨款的凭证,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单及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作会计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 帐务处理办法:
一、采购单位将经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二)事业单位会计记: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采购采购有二级单位的,其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帐务处理,参照以上会计分录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下同)。
二、采购单位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和代理银行开具的入帐通知单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会计的帐务处理:
1、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收到入帐通知单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时,记:
借:经费支出——XXX——XXX——XXX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拨入经费——XXX——XXX——XXX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采购单位发生退货,收到退回的采购款时做与第2点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事业单位划回的节约资金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2、收到入帐通知单和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时,记:
借:事业支出——XXX——XXX——XXX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财政补肋收入(事业收入)——XXX——XXX——XXX
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采购单位发生退货,收到退回的采购款时做与第2点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十五条 年终,采购单位应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合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     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单

2、政府采购资金付款申请书

3、政府采购资金入帐通知书

发表于:2007-11-30 10: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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